泉州市鲤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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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须知 

拍卖规则

                          拍卖须知

     第一条  本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和<<泉州市鲤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订。

     第二条  本公司的拍卖须知活动将在法律、法规和章程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展开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条  在本须知中,“当事人”一词系拍卖人、委托人的统称。

   “拍卖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拍卖标的”是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商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四条  本公司有权利根据本须知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须知未尽事宜。

一、关于委托人

    第五条  委托人为境内法人的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书以及联系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为境内自然人的须持有个人居民身份证。境外委托人须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

   第六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拍卖人保证其对所委托拍卖的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各项拍卖标的上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并向拍卖人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拍卖品的边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的任何第二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拍卖人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并就其知道或应当拍卖的标的的瑕疵向拍卖人说明。

   第八条  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六条和第七条则应对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及拍卖方式由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更改也须于拍卖日三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改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密。拍卖人不得以低于拍卖底价位成交。 

   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会上不得竞买自己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一条  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按委托合同支付给拍卖人拥金及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撤回其委托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则应支付相当已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成交后委托人不能按规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的,委托人需向买受人支付由此引起的损失费。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变更等手续。  成交标的的结算:

1、成交后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变更完毕后扣除佣金及约定的相关费用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

2、成交后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但经买受人书面同意于买受人付清全款后扣除佣金及约定的相关费用,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

3、成交后无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于买受人付清全款后扣除佣金及约定的相关费用,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 

   第十五条  未成交的标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二、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方,有义务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的任何违约及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竞换率。

    第十八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公司规则维护买家、卖家和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泉州市鲤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Tel)0595-22374000  22332399      传真(Fax)0595-223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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